
近日,18岁男子多付车费索要无果自杀一事有了新进展。11月11日,南都N视频记者从男子的哥哥处获悉,男子父母起诉涉事司机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宣判。原告提出返还多付车费。被告辩称多转账的900元系约定套现东方汇赢,该款已交付男子,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二人返还多付的车费。
被告辩称900元车费系套现
判决书显示,原告男子父母认为,3月29日16时许东方汇赢,郭某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到达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某地,车费110元,郭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时,操作失误支付了1010元。郭某联系被告退款未果,于3月31日报警。之后郭某失联,后在苏州被发现已自杀身亡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返还多付车费900元。
被告王某辩称,当天郭某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从上海虹桥高铁站到浦东,双方系线下交易,约定车费110元。郭某下车前称手机快没电了,因后续可能无法使用手机支付,遂提出向其微信转账1010元用以套现,其在扣除车费后将现金900元交予郭某,故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3月29日16时许,两原告之子郭某乘坐被告驾驶车辆,从上海虹桥站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对东镇某地,两人约定线下交易,车费110元。当日16时59分,郭某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被告转账支付1010元。当日20时33分,郭某向被告微信转账留言“你好我这边付多了,能不能给退回来”。3月31日,郭某为追讨多付车费至公安机关咨询求助。4月10日,苏州市吴中区一卫生服务中心出具郭某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。
审理中,被告辩称,其未看到郭某的微信转账留言。
司机无法提交相应证据
法院认为,从本案的事实分析,被告驾驶车辆将郭某从上海虹桥站载至目的地,郭某支付车费,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。现郭某死亡,其合同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郭某开、张某香承继。基于诉辩意见,双方对车费金额已确认一致,对于较车费多转账900元亦无争议,法院予以确认。被告抗辩多转账的900元系约定套现,该款已交付郭某,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。
根据证据规则,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故被告的抗辩意见,本院难以采信。原告关于返还多付车费的主张,应予支持。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二人返还900元。
11月11日,男子哥哥郭先生告诉南都记者,目前他们还未收到司机返还的900元,“也没有收到他的道歉”。郭先生表示,他还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,“目的就是要让司机道歉”。
南都此前报道,郭先生的弟弟于今年3月从河南鹤壁老家来到上海,投奔郭先生的堂弟,希望能进厂打工。“他到上海的时候我还给他打了两千来块钱,当时他身上应该总共有三千多块。”
郭先生回忆,4月3日,他接到堂弟电话,说弟弟失踪了,他立即买车票从河南新乡赶往上海,与警方一起寻人。弟弟的遗体于9日晚在苏州穹窿山被发现,经确认于6日凌晨3时许喝农药自杀。“他在凌晨四点多还给朋友发了两条语音,但是口齿不清,估计就是药效发作了。”
采写: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东方汇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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